各位就诊者或陪诊者:
依照《精神卫生法》,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,进一步完善门诊各项诊疗规范,因此,特向各位就诊者或陪诊者予以告知:
1、由于精神疾病系各种因素引起,因此,就诊者和陪诊者家属必须会面客观地向经治医生介绍病史,尤其不要遗漏就诊者既往有无躯体疾病、药物过敏、以及与本次精神异常相关的其他情况。
2、根据精神疾病的特点,为保证安全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必要时对非自愿诊疗的患者实施保护性约束。
3、就诊者和家属可向经治医生了解患者目前的病情、诊断、治疗方案及应注意的事项。
4、精神药物治疗在产生作用的同时,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药物副反应,如:过敏、肌张力增高、震颤、静坐不能、粒细胞减少或缺乏、体位性低血压、迟发性运动障碍、体重增加或心血管、消化、泌尿、内分泌系统等不良反应。因此,应定期来院复诊,若就诊者服药后效果不佳或副反应明显,可及时来院复诊并在就诊时向医生反映。
5、就诊者一旦按处方配药后,应当对药品清点并核对无误,所配药品离开医院药房柜台,不能退换。药物由家属或监护人妥善保管,按医嘱服用,以防发生意外。
6、门诊病历由家属保管,复诊时应携带以便为医生提供诊疗参考。
7、就诊者就诊期间,陪诊者应承担看护责任,若就诊者在就诊期间出现自杀、自残、自伤等伤害自身及外走行为,由陪诊者自行承担责任。若就诊者在就诊期间出现伤害他人、损坏公私财物,就诊者及其法定监护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承担贴偿责任。